“加盟”,一个众所周知的经营行为,频繁出现在市民生活中。而“加盟协议”,是涉及加盟就不可避免的一个概念,但这也是一个离我们生活较远的概念。
我们通常指的加盟,在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三条中被定义为“特许经营活动”。加盟协议,在法律层面则叫作“特许经营协议”。
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
正规的特许经营还需要到商务部网络站点进行备案,这样才可以依照我之前提到的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约束双方。
现实生活中,人们往往也是因为看重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模式、品牌效应等其认可的优势选择与之签订《加盟协议》,这本应是一个合作共赢的事业,但最后却常发生双方都违约的情况,这又是为什么呢?我们以两则案例来具体说明。
星球教育咨询公司与天外天教育科技公司签订《天外天考研加盟协议》,双方约定加盟费10万元,加盟期限是五年。天外天教育科技公司负责为星球教育咨询公司招收学生并进行培训,同时帮助招聘考研公共课教师、专业教师。星球教育公司先行支付了5万元,还差5万元的加盟费。
双方约定差的5万元于7月份天外天为星球教育公司招满10个学生时支付。但合同实际进行中,7月份仅招生3人。所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星球教育公司不再自行招聘老师,而是让现有学生直接跟着天外天教育科技公司原有的老师上直播课。于是星球教育公司又支付了2万元的加盟费。
在线直播课天外天教育科技公司也是需要支付费用的,星球教育公司虽然对此也认可,但是认为真实的情况并未达到支付剩余加盟费的付款条件。而天外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,虽然未达到之前约定的招生人数,但是已经给出更加优惠的解决方案,所以加盟费的尾款还是要支付的。
故双方产生分歧,星球教育公司拒绝支付剩下的加盟费,而天外天教育科技公司则消失于人海中。故星球教育公司至法院起诉。
法院认为,合同约定加盟费10万元,五年的期限。依据加盟协议,招生满10人,原告补齐剩余加盟费。事实上原告未在该月招生满10人,其后果是原告有权不补齐剩余的加盟费5万元。
原告星球教育公司始终没向被告主张解除协议,所以应当以起诉至法院的时间认定为解除协议的时间,故而五年的加盟协议,一共履行了两年半,已经支付的5万元加盟费不予退还。
经营者在签订加盟协议以及后续合同进行的过程中,都要对合同履行是真实的情况保持高度关注,至少在一些关键事项和关键节点时,要特别关注。
在实际情况出现重大改变或者合同履行情况出现重大偏移,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或继续履行对己方产生非常明显不公,此时,就需要对是否还要依原合同继续履行做出抉择,考虑是不是需要修改合同或是否要及时中止甚至终止、解除合同。
由于合同解除权等权利的主张存在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问题,故若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够实现了,还是要及早与对方依法解除协议,及时止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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